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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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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源: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时间:2021-03-01 11:04:45 点击数:-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工程建设、住宅与房地产、建筑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防雷、人防、海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住建行业的统计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县房屋交易、公房等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屋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转让、置换、抵押以及中介经纪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审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五)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经营和县城安全管理,指导乡镇燃气行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六)审核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信息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的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指导和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建设许可证的审批与核发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指导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八)负责本局核发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贯彻执行;监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定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定额解释、仲裁工程造价纠纷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非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备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安排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本县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执行;负责本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监管及县城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县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监管及县城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保障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房屋修缮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国家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管理和房屋维修;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房屋政策;负责辖区公房的安全检查、修缮、改造工作;组织拟订辖区直管公房的发展规划及阶段性工作,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健全社会保障;组织拟订和指导实施管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廉租住房建设及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订住房准入制度。

(十三)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管理和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审核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防空工程拆除的审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管理。

(十七)指导协调海防管理控制和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查处海防案件。

 (十八)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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