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遂溪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 |
  • |
作者:遂溪县自然资源局 | 来源:遂溪县自然资源局 | 时间:2021-03-01 11:04:10 点击数:-

 

 

遂溪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制订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或参与协调县城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审批项目规划方案。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照明景观、户外广告规划等)。参与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选址的报批手续。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指导本县辖区内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地下空间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及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勘察测量成果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科学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本县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厅、市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海洋经济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本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工作,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和查处;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和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督查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和省、市、县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指导县属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组织或参与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接省、市下放有关城市更新工作审批事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城市更新任务。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委托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