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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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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府办信息室 | 来源:县府办信息室 | 时间:2019-01-09 17:49:37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遂溪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结合遂溪县实际,经举行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有关程序,制定本暂行办法,经遂溪县水务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31次常务会审批后出台。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

三、主要内容

《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由制定背景和法律依据、河道采砂设计河道及范围、河道采砂管理和许可发证、采砂规划、选择河道采砂作业单位、河砂开采、河砂销售、完工验收、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交费的使用和管理、施行有效期等共11条组成。

1、遂溪县河道采砂由遂溪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许可发证。

2、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申领采砂许可证后,根据许可范围定时定量组织河砂有序开采。

3、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在河道采砂水域应按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设置助航标志,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航标设置维护费用。

4、需要招标的河道采砂项目开采作业,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砂作业单位。

5、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

6、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7、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8、如发生超量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9、采砂作业的完工验收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10、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砂资源出让费、资源税由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可用于河砂开采前期工作、河道采砂执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及其他政府决定需要开支方面。

 

 

 

遂溪县水务局

2019年1月9日


相关规范性文件链接:遂府规—2019—001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2019〕1号)

                  遂部规—2019—001 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遂水字〔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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