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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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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点击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274号),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4年6月1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GJC24000000341731691ZX),报告显示,福东海健康产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销的核桃芝麻黑豆粉【商标:福東海和字母  规格型号:300克(30克×10条)/盒  生产日期:2024-04-17】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Q/YWJK0008S-2024《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GJC24000000341731691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JC24000000341731691ZX)、《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上述核桃芝麻黑豆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作出整改且整改完毕,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的核桃芝麻黑豆粉是当事人委托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批次核桃芝麻黑豆粉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报告,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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