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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遂溪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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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遂溪县人民政府 |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点击数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遂溪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遂溪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水利工程名单

  本次公告的水利工程包括官田、山内等2宗水库,后溪、红坎、朝栋、石九、古村西等5宗水闸划界。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水库。

  工程区:中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50米;小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20米,小(1)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30米,小(2)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闸

  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中型水闸上、下游300米,两侧宽度4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30米。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中型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小型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水闸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中型渠道10米,小型渠道5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四、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其他说明

  本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属行业管理需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

遂溪县官田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地形图.pdf

遂溪县山内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pdf

遂溪县后溪等5宗中型水闸划界图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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