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送达公告
冠和木业(湛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4012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4400元,罚没款共344520元。
因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