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
作者:遂溪县水务局 | 来源:遂溪县水务局 | 时间:2018-10-30 17:06:12 点击数:-

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草拟了《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1114日前通过信函、邮件(swj7762418@126.com)、传真(7759332)等方式书面反馈我

 

 

遂溪县水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遂溪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

本办法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水库库区、人工水道)。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和许可发证。

河砂开采实行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并报县政府审批,防止过度开采。

本县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许可发证。

第四条采砂规划。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所管理的河道进行一次全面勘测和规划设计,形成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报告,并征求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批准采用。

第五条选择河道采砂作业单位。

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一个或多个可采区组成一个采砂开采项目,需要招标的河道采砂项目由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砂作业单位。

第六条河砂开采。

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持相关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许可范围定时定量组织河砂有序开采,不得违反规定。为确保通航水域航道安全畅通,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在河道采砂水域应按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设置助航标志,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航标设置维护费用。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也可以委托采砂作业单位或航道部门设置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航标设置维护费用。

第七条河砂销售。

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河砂销售价格应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确定。

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应限令作业单位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可采区配套堆砂场的临时占用期限原则上应与可采区采砂许可证期限保持一致,验收前应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临时占用延期的批准手续。如发生超量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处理完成后,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并组织验收后,将《河道采砂许可证》盖章注销,连同验收鉴定书发回申请验收单位存档。

第九条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共同管理。

  县政府授权的河砂开采和销售国有企业单位负责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内容组织河砂开采、销售和管理,承担缴纳有关税费,负责处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建立河砂装运工作制度,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

海事部门按职责履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航道通航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河砂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采砂执法的实际,可与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和收益评估。

第十条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的使用和管理。

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砂资源出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河砂开采前期工作,河道采砂执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河道采砂净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项缴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修订或废止。本县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