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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规—2018—002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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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人民政府 | 来源:县人民政府 | 时间:2018-01-09 18:00:01 点击数:-

遂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

“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2018〕4号

 

遂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县城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县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遂单位、人民团体、学校、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县县城城区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具体包括城内居委会、农林居委会、府前居委会、南门田居委会、南门圩居委会、湛川居委会、东圩居委会、建设居委会、中山居委会、城东居委会、城南居委会、城西居委会、新糖居委会、火车站居委会、附城村委会、城北村委会、沙坭村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的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全面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责制订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县城“门前三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遂城镇负责居(村)民委员会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溪供电局、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县环卫处、遂城镇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单位有义务承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责任。

出租店铺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为管理单位。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户,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

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业主为管理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和县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县政府与遂城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遂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遂城镇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临街店铺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的,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承租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其余临街店铺则由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与店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县城公共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遂城镇及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卫、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垢、污物、废弃物、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绿化地、绿化带、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化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音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垃圾杂物、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电信箱、供电变压器箱等周围的整洁;垃圾桶、果皮箱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面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坏、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位、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城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改进,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问责。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广东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若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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