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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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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环保局 | 来源:县环保局 | 时间:2017-12-19 12:02:00 点击数:-

遂环函【2017】57号

 

关于《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以及广东省、湛江市进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监管工作要求,有效保护县域生态环境以及饮用水源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草拟了《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2月28日前通过信函、邮件(sxhb7762056@126.com)、传真(0759-7762056)等方式反馈我局。

 附件:《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划 分 方 案(草案)

  

    近年来,随着我县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和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县创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我县提出“打造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示范县”的目标和“资源经济强县,生态文明建县,协调发展兴县”的战略,不断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标准化和生态化养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三)有效保护县城、乡镇、学校、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村庄、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原则。

(四)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38—2007);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七号令);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遂溪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在本方案划分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式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区域内的陆域保护范围。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雷州青年运河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从鹤地水库的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至四联河口的运河主干河及书房仔以下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米内的陆域。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四联河口至书房仔桥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对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及相对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2)罗马坛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为校核洪水位47.55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以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的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以及入为源流的九曲河肖简桥起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3)南边洋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为校核洪水位45.8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以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的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

(4)农村生活用水水井周边半径500米区域范围。

2、在我县辖区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以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以内区域。

(1)遂溪孔圣山旅游区。包括孔圣山旅游区所规划范围。

(2)玥珑湖休闲养生基地,包括玥珑湖休闲养生基地所规划的范围。

(3) 遂溪河县城开发利用区河段、即机场铁路桥上游1000米至新桥铁路河段、两岸河堤水平距离500米的区域范围。

(4)官田水库,包括官田水库库区及库区至流牛滩。

(5)港门镇西部滨海区域,部队靶场附近的海滩,上下各延伸1公里,海水线向内地延伸500米范围;港门滨海旅游区,包括港门(右角)渔港码头至黄屋湿地公园(含)滨海区域。

(6)江洪镇旅游规划区,包括江洪镇区、江洪渔港、仙群岛。

(7)马六良旅游区,包括马六良村场及村场500米范围内。

(8)草潭滨海旅游区,包括草潭镇区、草潭渔港及周边滨海区域。

(9)南方国家级林木种苗基地。

(10)黄学增纪念堂。

(11)县宗教活动场所:三元寺、东华山禅寺、仁慈庵、护国寺、玉泉庵、龙华庵、福善庵、玉泉寺、天源庵、天华庵、严乘庵、河源寺、乐城庵、正觉庵、嵩山庵、圣弥额尔堂。

3、遂溪县城区、各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附表: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和各镇镇区规划区内属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表)。

4、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境内雷州青年运河主干流两侧、西溪河、大中型水库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2、乐民千户所城、黄学增纪念堂、笔架岭、北潭红树林、苏二村、双村、江洪鲤鱼墩贝遗址、岭北调丰千年古官道、岭北城里岭司马塘、遂城庞乙潭、杨柑万亩火龙果基地的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3、建新镇后滩水库,包括后滩水库存库区及库坝500米范围内。

4、农村生活用水水井周边外延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5、县城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的遂溪县辖区其余地域。

六、工作要求

(一)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县环保部门要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

  (二)在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适养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养殖场必须位于居民区下风向。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和标准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养殖规模,分别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标准。

(四)县发改、环保、农业、畜牧、规划、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

(六)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县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运行。                                                      

 附表:遂溪县县城区规划区和各镇镇区规划区内属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表。

 

 

 

 

 

 

 

 

 

 

 

 

附表:

遂溪县县城区规划区和各镇镇区规划区内

属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表

名称及地址

界限

遂城镇镇区

 

四至坐标为:

J1:X=37419093.7646,Y=2368663.3425;

J2:X=37424253.4813,Y=2368552.1262;

J3:X=37424245.7255,Y=2369380.1948;

J4:X=37425681.7270,Y=2369217.154;

J5:X=37426339.922,Y=2362231.7793;

J7:X=37421281.1062,Y=2359385.8642;

J8:X=337418857.5931,Y=2356330.6872;

J9:X=37415514.5089,Y=2358873.9392;

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

黄略镇镇区

东至黎湛铁路,南至黄略镇与麻章区交界处,西至雷州小青年运河,北至县道688线官田隆跨线桥。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黄略镇总体规划》(2008-2025)

建新镇镇区

南抵建新镇域,东达湖光林场以东(含那仙村飞地),北至那仙村,西含库竹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建新镇总体规划》(2015-2030)

城月镇镇区

包括镇中心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广前区。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城月镇总体规划》(2008-2025)局部调整

岭北镇镇区

具体界限是《岭北镇2010-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中心区黑色线内。

河头镇镇区

东至河头村,西至木头洋,南靠雷州青年运河,北接后沟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河头镇总体规划》(2009-2030)

江洪镇镇区

东至省道S375公路,南至博里北、卢宅村,西至北部湾,北至江洪肚村、江洪仔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江洪镇总体规划》(2008-2025)

乐民镇镇区

东至杨宅村,南靠响水村,西至响水河,北至挖物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江洪镇总体规划》(2009-2030)

乌塘镇镇区

东至邦塘村、安铺仔村,南靠罗屋村,西以米塘村为界,北至乌塘中学。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乌塘镇总体规划》(2009-2030)

北坡镇镇区

东至规划省二级公路,南至糖厂以南规划路,西至以西规划路,北至林下村规划北环路。以《遂溪县北坡镇总体规划修编》(2008-2030)为准

港门镇镇区

北到吴家村,南到黄屋村,东到西坡村,西面临海。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港门镇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5)

草潭镇镇区

东至新建农场、南至钗仔河、西至北部湾海岸、北至石仔埠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草潭镇总体规划》(2008-2025)

洋青镇镇区

包括中心镇区、沙古片区、西涌产业园区。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洋青镇总体规划》(2008-2025)

界炮镇镇区

东至沙罗根新村场,南至界炮初级中学、西至深泥村、东边岭村、上龙村,北至高岭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界炮镇总体规划》(2008-2025)

杨柑镇镇区

东至290省道与龙湾村公路交叉口、南至290省道与工业园区恒兴路交叉口、西至杨柑中学后白水塘村排水沟、北至坡东村。具体界限详见《遂溪县杨柑镇总体规划》(201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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