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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安监局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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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安监局 | 来源:遂溪县安监局 | 时间:2017-12-04 16:32:53 点击数:-

遂溪县安监局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2014〕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直及各派驻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无证、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手机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每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提交,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舆论和群众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监察。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四)实行联动管控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一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查、备案)中,暂停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有关单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遂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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