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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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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7-08-10 17:36:01 点击数:-

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了规范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草拟了《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1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swj7762418@126.com)、传真(7759594)等方式书面反馈我

 

 

 

                             遂溪县水务局

2017年8月10日

 

 

 

 

 

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6年版)的通知》以及《湛江市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为行动指南,以加快推进政务公开进程,着力打造阳光政务为目标,以提高供水行业的公信力、执行力为根本,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不断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城市供水作为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市民对水质信息非常关注,水质信息公开作为与市民沟通的重要桥梁,将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认清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水质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完善措施,健全制度

遂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水质信息公开措施,通过行之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提升能力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制定供水水质信息公开方案,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水质分析能力。

三、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是遂溪县城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内容及频率

城市供水单位对遂溪县城供水的水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公布数据包括自检、委托检测以及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测等数据。

(一)城市供水单位水质信息公开

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水质指标检测频率,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水质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1、每日公布一次各水厂出厂水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每两周(第一周)公布一次上两周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3、每月公布一次各水厂的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

4、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1月10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

(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信息公开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辖区水质检测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分别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和规定限值。

五、公开形式

水质信息应通过供水服务营业场所、城市供水单位网站、遂溪县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和咨询监督投诉电话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公众对水质信息有疑义时,可以向水质信息公布单位提出,水质信息公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也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该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六、检测制度

城市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城市供水水质。无法自检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数据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水质检测信息应当每月向本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测计划并予以实施。向社会发布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供水水质监督检测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

七、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或渠道,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并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并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八、相关权利责任

违反本方案第四、五点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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