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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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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7-07-25 10:07:10 点击数:-

 

 

遂溪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下属部门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根据需要拨付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涉及消火栓建设等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中的消火栓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供水部门(供水单位)对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建成区内市政道路(含国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规范对消火栓设置的要求,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当地供水部门(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对辖区市政消火栓定期试压,确保水压能达到使用要
求;并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15日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市政供水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账需要补建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函告住建、供水部门,当地政府要督促住建、供水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拆除、迁建前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拆除或迁建。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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