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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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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7-05-19 09:50:22 点击数:-

 

 

 

关于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湛江市烈士评定申报市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草拟《遂溪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5月26日前通过信函、邮件(sxmz7744948@163.com)、传真(7744948)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遂溪县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遂溪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和《湛江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然后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市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

第六条  县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民政局提出的评烈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县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办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县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评烈申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评烈申报材料进行组织,包括烈士牺牲现场调查报告。对情节复杂的,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调查,集体研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初审。县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评烈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申报情况汇报,认为申报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申报材料提交县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申报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县联审小组会议对县民政局提交的评烈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广东省省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县民政局重新申报,县民政局将重新申报材料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县民政局初审工作情况;(三)县民政局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四)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烈士请示。

第九条《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省民政厅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要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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