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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遂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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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5-06-29 11:12:03 点击数:-

遂府办〔2014〕14号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遂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见》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见

 

遂溪县人民政府: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9]216号),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残联[2010]50号),遂溪县人民政府《印发遂溪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2011]19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

二、征缴计算办法和标准

凡上述单位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和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征缴额的计算公式: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 ×(本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0%)

2014年征缴2013年度保障金按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00元/人计缴。今后各年度的征缴数额严格按保障金征缴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缴时间及方式

保障金的征缴采取“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缴纳”的方法。县残联将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应缴保障金统计数报送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通过扣划形式在单位年度经费中扣缴。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于当年6月30日前到县残联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并到县残联服务大厅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审核手续。

四、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扣缴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各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缴交保障金时间与奖励方法

按年度一次性扣缴的,可享受应缴交金额(总额)10%-20%减免优惠。12月底前未缴清当年保障金的,按逾期处理,按应缴交金额每天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

七、执行时间从2014年11月1日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遂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至: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遂各单位。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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