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印发遂溪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5-06-29 11:07:28 点击数:-

遂府办〔2014〕6号

 

 

印发遂溪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遂溪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遂溪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使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3]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使用本县规定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性能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200厘米、宽不超过80厘米、高不超过110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50C(含50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四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县残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安装在规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六条  本县以外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进入我县辖区行驶,若确实需要进入的,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批后,凭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通行。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残联提出符合安全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型,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县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县公布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1名残疾人只能登记1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且只限残疾人本人驾驶。

  第九条  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居住证;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肢残人员。

  第十条  申请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县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2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登记上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仅作为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不得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非残疾人员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五条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

  (三)保持车辆灯光、转向、制动等性能良好;

  (四)在划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道路右侧行驶;

  (五)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六)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七)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不得牵引其它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扣行驶证,并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驾驶不符合规定车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的,处以1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处以1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上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以100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非残疾人员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当场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

  超出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电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登记办法由县公安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