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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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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 时间:2023-11-02 10:21:16 点击数:-

遂部规-2023-002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农通〔2023〕82号

各镇人民政府、遂城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为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湛农通〔2022〕1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其他涉农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经遂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一)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六大类考核指标,包括企业规模、企业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等,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标准见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第六条  企业类型分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

  第七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综合得分75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自愿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二)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县农业农村局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对评定企业授予“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上半年前填报《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八条所列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县农业农村局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县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并在相关网站和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遂溪县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企业类型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

农产品加工、流通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电子商务

其他涉农企业

指标 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8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800万元的,每超过8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交易额达8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2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125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达到10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达到300万元;其他类型的达到600万元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6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3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总资产

25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6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1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

2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

125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23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1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

1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企业信用

(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5分)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报酬率<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

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加3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

(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25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15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5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500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2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5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15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30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250头或羊出栏5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100吨及以上。

4.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5艘或年产量250吨及以上。

5.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6.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4000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2.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

企业及产品

竞争力

(15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1.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2.获入选“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中一项计1分。

3.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使用权,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4.有专利证书,计2分。

5.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

6.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

7.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8.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 

9.获省、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0.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计2分。

11.被评为农业农村部、省、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2.被列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省级“菜篮子”基地的企业,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有其中一项计2分。

13.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被评为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4.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

15.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16.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1分。

企业类型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

农产品加工、流通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电子商务

其他涉农企业

指标 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8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800万元的,每超过8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交易额达8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2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125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达到10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达到300万元;其他类型的达到600万元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6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3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总资产

25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6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1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

2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

125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23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1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

1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企业信用

(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

(5分)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5分)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报酬率<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

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加3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

(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25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15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5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500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2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5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15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30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250头或羊出栏5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100吨及以上。

4.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5艘或年产量250吨及以上。

5.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6.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4000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

2.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

企业及产品

竞争力

(15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1.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2.获入选“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中一项计1分。

3.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使用权,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4.有专利证书,计2分。

5.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

6.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

7.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8.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 

9.获省、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0.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计2分。

11.被评为农业农村部、省、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2.被列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省级“菜篮子”基地的企业,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有其中一项计2分。

13.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被评为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14.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

15.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16.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1分。



        政策解读文件: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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