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遂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遂府规-2023-003
遂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遂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遂府告〔2023〕3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的Ⅲ类(严格)燃料,主要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见附件)
根据遂溪县总体规划,将我县中心城区划定为禁燃区,面积17.34平方公里。
禁燃区范围:东至桃溪村、南柳村,以铁路黎湛线为边界;东南至万年桥、中间岭村、东里村、楼下村、新桥村,以遂溪河为边界;南至南和村、遂溪大道、敏捷房地产;西南至遂海路;西至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孔子文化城、西溪桥头、城内社区;西北至城北村、北门村;北至站前路人民医院新地址、遂溪县第三中学;东北至站南路。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及销售高污染燃料。本通告公布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有关规定淘汰,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遂溪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将依法进行修订。
特此通告。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