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洪渔港管理章程》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0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遂溪县建立完善渔港管理制度,制定了《江洪渔港管理章程》(下称“《港章》”)。现将《港章》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渔港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依港管安全”目标,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以及《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规定,结合遂溪县实际,我县组织研究制定了《港章》。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6.《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港章》明确适用于在我县江洪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管理主体
《港章》明确县农业农村局为江洪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为江洪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江洪镇人民政府为江洪渔港的经营管理主体,配合做好渔港渔船监督管理。
五、主要内容
《港章》共八章四十六条。
(一)总则。主要包含文件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二)渔港概况。主要包含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及港界的界址点。
(三)渔港经营。主要包含渔港的经营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经营权、渔港经营主体、渔港经营收费、渔港危险品经营、渔港作业管理等措施。
(四)渔港安全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渔港危险品、渔港施工作业、渔港防台风、渔港消防、渔港应急值守、渔港航行安全、渔港设施管理等措施。
(五)渔港环境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环境管理职责,细化并明确了渔港水域、渔港油污、渔港绿化、渔港环境污染管理等措施。
(六)渔业船舶管理。主要包含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港内渔船航行制度、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等。
(七)水上交通事故处理。主要包含渔船在港内及港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八)附则。主要包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法律责任、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
六、实施期限
《港章》明确本章程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