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以来,省政府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力度,先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一系列文件,在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2021年,市政府也相应出台《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并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县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我县曾于2008年制定《遂溪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遂府〔2008〕10号),制定时间久远,不能体现新时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重新制定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7号);
(四)《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湛府〔2021〕93号)。
三、文件制定内容
《办法》共8章34条,主要针对规范性文件基本规范、起草、社会参与、审核和审查、发布、备案、监督等环节、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制定主体涵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44个行政机关。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即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司法行政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的“双重审核”机制。三是明确公布、备案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镇街、部门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优化审核方式。
《办法》详细规定了通过合法审核、不通过合法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等6种处理方式。
四、其他
公布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县级单位部门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原文: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