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遂城华琳美容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08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采取直接及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索引号: | 114408233981717814/2024-0012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湛江市遂溪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 名称: |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卫公罚告〔2024〕5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
| 主题词: | |||
遂溪县遂城华琳美容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08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采取直接及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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