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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235645671098/2026-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2-24
名称: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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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6-02-24  浏览次数:-

全坤(身份证号码:4408231951*******2):

  经我局核实,你已故配偶陈宝连1989年4月在广东省国营前进农场退职后,1989年5月—2021年10月使用身份证号码4408231954*******8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又于1992年12月使用另一身份证号码4408231956*******2被招为遂溪县洋青食品公司合同工,并缴交社保,2006年8月办理退休,200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其一直领取着两份养老待遇,属于骗取社保基金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第五十四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7月7日我局对你作出《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决定书》(遂社保追字〔2025〕1号〕,已于2025年8月6日送达给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要求你于收到《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将陈宝连2006年9月—2019年9月违规领取218475.99元(个人缴费已抵扣3258元)和其在广东省国营前进农场退休死亡后违规多领61914.78元,共280390.77元退回到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账号:44001688638053006712-0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湛江市赤坎支行

  银行户名: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附    言:退回陈宝连多领养老金

  联 系 人: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9-7761758

  联系地址:遂溪县文东路122号


遂溪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注:此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按规定履行下一步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