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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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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1-09-16 15:04:49 点击数:-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推动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认定条件: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0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 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 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 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复核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择优推荐。在《申报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2),连同县级推荐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一)监测对象2019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监测办法:依照《办法》,认真组织本辖区内2019 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做好监测材料报送工作;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材料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监测发现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和监测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申报认定和监测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8 年第8号):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等不需提供,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证号、编码进行网络核验或者部门间核查并出具核查核验意见作为附报材料。

  (三)各市申报和监测材料请于2021 年10 月15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附件: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docx

  2. 市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docx

  3. 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docx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任玮秋,联系电话:020-3728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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