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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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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时间:2023-12-28 15:38:47 点击数:-

关于制定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复函

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报来《关于重新制定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规定,按照定价法定程序,经过价格调查、成本核算、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36次常务会议和县委十四届第7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制定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县城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10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每户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8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下的住户每户每月征收3元。

  (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每人每月3元。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含商场、学校、物业管理单位)、部队、团体及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营门店(含酒家、宾馆、商场等营业性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非轻质垃圾按重量计征,征收标准为150元/吨(每月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轻质垃圾(废纸、木板、泡沫、快餐盒、废布、废纤维、树叶、树枝、杂草等)按体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立方米(每月不足0.5立方米的,按0.5立方米计征)。

  (四)临时固定、流动摊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摊档每日征收2元。

  (五)档口(门店)在100 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

  经营面积征收,征收标准如下:

面      积

非餐饮档口

(元/月)

餐饮档口

(元/月)

10m2以下(不含10m2

18

25

10m2-30m2(含10m2,不含30m2

25

35

30m2-60m2(含30m2,不含60m2

35

45

60m2-100m2(含60m2,不含100m2

45

55

  (六)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类  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货运车辆

每月每辆1.5元/吨

按核定吨位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

客运大巴

每月每辆30元

客运中巴

每月每辆20元

出租车

每月每辆15元

  (七)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按80元/吨标准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由双方协商确定运价。

  三、征收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和供水企业或遂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

  (二)对车辆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通运输局代收。

  (三)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县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四、管理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优惠办法

  (一)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烈属、伤残军人、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可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代收单位根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通知实施。

  (二)学校(含大、中、小学,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按标准50%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制定遂溪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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