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创新,为生态环保提供强大动力——四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提高与治理任务、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十三五”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稳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排污许可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等制度落地见效,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成效显著。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制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机制,依法治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破解了难题,释放了活力,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动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要实行全面绿色转型,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我们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破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矛盾与难题,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要持续深化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我们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以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实现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历史性转变。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协同优化高效的工作体系。继续做好环保垂改“后半篇”文章,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落地见效,切实按照新体制运行,释放改革红利。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制,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
要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服务经济发展。面对今后一段时间疫情的不确定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方式,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加快恢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执法权责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服务,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切实推动监管与帮扶并举,激励先进、惩戒落后,营造公平健康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优化监管体系建设,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系统。
要强化激励约束政策供给,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改革的实质是制度创新,前进的动力来自于制度创新。价格、财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制度“供给侧”改革,完善各项制度政策,遏制高碳高排放的旧动能,激发绿色低碳新动能。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推动将其逐步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常态化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们要统筹谋划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坚定改革信心,汇聚改革合力,再接再厉,锐意进取,推动新发展阶段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展现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