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7]19号
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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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勇明
地址:遂溪县岭北镇工业基地横路北8号地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5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①危险废物擅自处理,未建有危废专用储存间;②危废(废机油桶、废油墨桶、废润滑油桶、水墨罐废弃包装物) 未按要求进行管理。你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25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督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及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7]55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天内完成整改等。2017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限。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7]55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7]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联系电话:7771093、7771048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