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遂溪县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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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业经县委十三届第48次常委(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遂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增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简化资金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省、市财政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申报
(一)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有指定用款单位和用途的,由指定用款单位按指定用途使用。请款手续和程序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无指定用款单位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资金使用计划,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遂溪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的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附齐有关资料,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使用计划审核无异议的,按本规定的权限报(审)批。
二、审批权限
(一)单个文号资金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使用计划,由县财政局局长审批;
(二)单个文号资金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使用计划,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
(三)单个文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使用计划,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三、资金拨付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有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件和其他必需的附件资料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专项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单位。经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可视国库资金情况和专项支出的轻重缓急,一次或分次支付。
县财政部门发现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停拨、缓拨或收回资金: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二)资金下拨3个月仍未使用,又不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有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遂溪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附件:
遂溪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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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