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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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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食品生产股 | 来源: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6-07-15 10:25:45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肉制品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遂溪县附城某猪肉销售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和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和4月16日,遂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附城某猪肉销售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猪肉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猪肉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案例警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即猪肉“两证”)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的法定凭证,查验“两证”是生猪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也是猪肉经营者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对经营者未履行“两证”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决不姑息,坚决查处,严防私宰肉流入市场。

  案例遂溪县北坡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4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餐饮店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康加迪®五香粉”制作了猪手、牛腩及排骨,并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餐饮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案例警示:该餐饮店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食品经营主体须深刻警醒,定期清理自查过期原料,杜绝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6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酸辣无骨鸡爪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的要求,抽检结果不合格,同时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复配酸度调节剂”食品添加剂及相关成分,且该公司未在投料环节的“配料记录表”中记录“复配酸度调节剂”的使用情况,该公司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案例警示:该公司作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应视食品质量合格为企业的生命线,但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把控生产加工过程的每个环节,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各食品生产企业应秉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筑牢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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