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6年以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县范围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肉制品经营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遂溪县城月某饭店采购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店发放《肉制品经营指导意见书》及《肉制品经营风险告知书》,对该店开展教育指导,要求其规范生猪产品采购行为,并告知采购生猪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重点防范风险环节。同时,针对该店首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后续监管回头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采购猪肉时,仍未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处理结果:该店采购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该店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设备、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已一并予以处理。
案例警示:该店对市场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漠视食品安全风险,其行为严重威胁群众的饮食安全。在此提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务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遂溪县界炮某生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鸡翅和未标注生产日期海鲜腊肠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在核实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举报单时,发现该店现场销售的鸡翅已超过保质期、一款海鲜腊肠未标注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指导该店完成整改。
案例警示:本案中,生鲜超市作为食品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经营的食品定期开展自查,但生鲜超市责任意识缺失,制度执行形同虚设。全体食品经营主体须深刻警醒,严守法律红线,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遂溪县某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该饭店时发现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烹饪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该店同时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未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设备的违法行为,已一并予以处理。
案例警示:健康证是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等从业人员的法定上岗凭证,该店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