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目的及过程
2021年11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对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生态环境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裁量。为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我局直接适用《省裁量权规定》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但是,自《省裁量权规定》印发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制修,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裁量标准,案件办理部门和人员难以把握尺度。
为衔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我局起草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及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我局内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审议及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后,形成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实施);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2021年11月14日印发)。
同时,参阅佛山、中山、江门、深圳、大连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共13条,主要对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情节、计算方式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重点规定了适用幅度罚款模式的计算规则,从重、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的标准,规定了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从轻减轻的标准,对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和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了衔接,还对部分用语作了解释。
《细则》附件《湛江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是对《省裁量权规定》未作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省裁量权规定》的模式补充设置裁量标准,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16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内容;二是对《省裁量权规定》实施后,陆续修订的相关法规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包括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部法规共29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内容。
四、关键词诠释
《细则》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是指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认定。
《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近二年”等相关用语的含义与《省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一致。
五、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5年8月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