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儿童福利机构2024年度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及收养程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送养工作,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将遂溪县儿童福利机构近期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及相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可送养未成年人
【儿童代号 SY2024-04-01】
姓名:肖*
性别:女
出生日期:2022年12月 28日
来源:在湛江市遂溪县桃溪广场捡拾
现健康状况:目前生长发育情况良好,身高75cm,体重 9.5kg。
已知病史和缺陷:无
性格表现:活泼开朗、笑容甜美,爱和伙伴们一起玩耍。
语言能力:牙牙学语,会发出依依哦哦的声音
受教育情况:目前在遂溪县社会福利院接受学前教育。
对收养人期望:视孩子为己出、细心照料、栽心培养,给子孩子一个充满爱和幸福的家,健康快乐成长。
【儿童代号 SY2024-04-02】
姓名:高**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23年1月23日
来源:在徐闻县综合福利院门口处捡拾。
现健康状况:目前生长发育情况良好,身高71cm,体重 8.2kg。
已知病史和缺陷:喘息型肺炎、先天性足畸形。
性格表现:活泼开朗、笑容甜美,爱和伙伴们一起玩耍。
语言能力:牙牙学语,会发出依依哦哦的声音。
受教育情况:目前在遂溪县社会福利院接受学前教育。
对收养人期望:视孩子为己出、细心照料、栽心培养,给子孩子一个充满爱和幸福的家,健康快乐成长。
【儿童代号 SY2024-04-03】
姓名:邓**
性别:女
出生日期:2018年11月17日
来源:在徐闻县综合福利院门口处捡拾
现健康状况:目前生长发育情况良好,身高106cm,体重 17kg。
已知病史和缺陷:先天性心脏病
性格表现:活泼开朗、好动、喜欢玩具、胆小、有点腼腆。
语言能力:会讲雷州话,可以流畅沟通。
受教育情况:目前在遂溪县小天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对收养人期望:视孩子为己出、细心照料、栽心培养,给子孩子一个充满爱和幸福的家,健康快乐成长。
二、收养条件
申请收养上述可送养未成年人的国内公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符合可送养未成年人对收养人的期望。
三、收养程序
(一)接收收养意愿
1.接收收养意愿时间:2024年8月6日上午09时至2024年8月13日上午09时。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须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09时前将填写好的《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遂溪县社会福利院政务邮箱(cdayxw@163.com)或邮寄纸质版到或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寄到遂溪县社会福利院(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旧遂陆线东侧)。逾期不接受收养意愿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2)收养意愿人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供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及军人证件);(3)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4)符合收养条件及收养能力的佐证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保凭证)、收入证明(单位证明或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六个月内的体检报告(除常规基础体检外,还需包含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肺结核、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筛查及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项目)等。本公告所要求的证明、报告等材料的出具日期须在近六个月内。
3.资格初审及初评。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将对收养意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遂溪县国内收养意愿评分表》进行打分排序,做好台账登记,并将初审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二)择优挑选收养意愿人
对符合收养人基本条件和可送养未成年人期望的收养意愿人按评分由第一名入选本次匹配的收养意愿人,依次安排与儿童见面匹配。若第一名放弃则启动第二名符合条件的收养意愿人数直接进入匹配环节(若不参加见面则视为放弃)。如公开期满仍无收养意愿人提出申请,可多次反复公开。如收养意愿人出现末位同分,则由我县收养登记评估小组,就同分意愿人进行二次评分。
为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按照客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收养评估小组根据遂溪县国内收养意愿人匹配评分标准,结合收养意愿人现在年龄、学历、职业、婚姻状况、子女、家庭收入、住房人均面积、居住地县等情况予以评分,并对收养意愿人评分排名前三的予以公布。若最终可送养未成年人与确认同意评估的收养申请人比例未达到1:3的,按实际人数进行公布,不再补增申请人。若无收养意愿人确认同意评估的,本次送养终止。
(三)收养能力评估
1.每组评分最高的确定为收养申请人进入收养能力评估程序,评分最高的收养意愿人需在三个工作日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书》(附件2 )。儿童福利机构将收养意愿人提交的《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书》、收养意愿申请材料及拟送养儿童材料汇总提交至遂溪县民政局。经初步审查符合收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遂溪县民政局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3),并同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同时若在收到评估通知书后,但逾期不提交所要的相关资料,则视为放弃,并启动下一名作为收养申请人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被确定为进入收养能力评估,按要求在遂溪县民政局指定的接待室开展现场评估。若评估不合格,启动得分下一名的收养意愿人申请人评估。
2.收养申请人按要求于7个工作日内向《收养评估通知书》中指定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供所需查验材料(如此前提交的收养意愿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且符合收养评估要求的,可不重复提交),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等文书。收养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并按实际人数开展评估,不再补增申请人。
3.收养评估机构在收齐查验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对材料进行查验,采取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评分表》(附件4),提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将评分结果同时反馈给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及遂溪县民政局。
4.《收养能力评分表》评分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家庭状况有重大变故的,需重新评估。家庭状况稳定的,由收养申请人重新确认同意后,评估方重新出具《收养能力评分表》。同一户家庭,一年内只能重新确认一次。
(四)收养融合
收养能力评估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可进入收养融合。
遂溪县民政局收到评分结果后,通知收养申请人、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确认其融合意愿,收养申请人或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拒绝融合的,可从本次同组公布的下一名中收养申请人中依分值高低次序进行替补,若无符合的则本次送养终止。
确定融合家庭后,遂溪县民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收养融合事宜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遂溪县民政局通知收养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遂溪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并将儿童带离机构进入家庭生活。
融合期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融合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融合情况评估,融合期满后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对于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征得其同意;对于未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应根据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并尊重其意见。
融合不成功的,县民政局可根据本次同组公布的下一名中收养申请人中依分值高低次序进行替补,若无符合的则本次送养终止。
(五)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在融合情况调查结束且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根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融合调查情况制定《收养评估报告》,提交给遂溪县民政局作为办理收养登记或安排替补融合的参考依据,同时将报告副本反馈给收养申请人及儿童福利机构。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遂溪县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评估结论。
(六)公告收养评估情况
遂溪县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总分和排序公示。
(七)收养登记
遂溪县福利院将拟送养儿童的材料提交遂溪县民政局民政局审核,由遂溪县民政局通知收养申请人带领儿童一同到场(遂溪县遂城街道建设路69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提交登记所需材料。遂溪县民政局对收养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寻找弃婴(童)生父母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若无亲属认领,则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此前收养登记机关已办理过寻找弃婴(童)生父母公告且无亲属认领的,本次登记不需重复进行公告。
遂溪县民政局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出具收养登记证,通知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做好系统减员,配合收养家庭准备被收养儿童改名、迁户材料,并通知收养人前来领取。
四、注意事项
(一)儿童送养工作不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与任何捐赠行为挂钩。如收养申请人发现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收取费用、要求捐赠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可向遂溪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759-7762476)进行举报。
(二)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收养评估小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无义务告知被评估人评估细节、项目评分。
(四)收养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但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收养登记;已办结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五)收养申请人在融合期间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歧视、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利于被收养人情形,或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遂溪县民政局将结束融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工作人员或收养申请人因弄虚作假影响收养评估及登记工作的,或者因违规操作、敲诈勒索、隐瞒实情等行为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公平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个人隐私行为的,遂溪县民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咨询方式
(一)遂溪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遂溪县遂城街道建设路69号,咨询电话:0759-7775779。
(二)遂溪县社会福利院。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旧遂陆线东侧,咨询电话:7762573。
由于原公告中存在的程序及制度未完善问题与已提交的收养申请材料本身无关,为保障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发布公告期限内已提交收养材料的意向收养家庭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经慎重考虑本局决定,此次新发布的收养公告仅面向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收养公告期限内已提交收养意向材料的收养申请家庭,原收养意向家庭按照原先意向的儿童补充《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资料,并按有关流程进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放弃,同时不再接收新的收养申请材料。
遂溪县民政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