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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居民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1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或家庭共同申请人必须有1人以上具有公租房供应所在地的城镇户口3年以上,且在该城镇内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县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社区、镇)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未承租公有住房。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县其他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 5 年以上排气量为 1.6 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 1.4 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2.新就业大学生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县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社区、镇)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已与公租房供应所在城镇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 5 年以上排气量为 1.6 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 1.4 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3.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公租房供应所在地城镇范围内;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县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社区、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必须在本县公租房供应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该单位务工满2年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 5 年以上排气量为 1.6 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 1.4 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二)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是公租房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县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社区、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时在本县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