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不断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行标准化和生态化养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调整畜牧业经济结构,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三)有效保护县城、镇区建成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原则;
(四)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九)《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定义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本方案划分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五、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区域内陆域保护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雷州青年运河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从鹤地水库的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至四联河口的运河主干河及书房仔以下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米内的陆域。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四联河口至书房仔桥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对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及相对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城月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港门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草潭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我县辖区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3.我县辖区内各类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内各中小学)。
4.遂溪河县城开发利用区河段,即机场铁路桥上游1000米至新桥铁路河段、两岸河堤水平距离500米的区域范围。
5.遂溪县城区、各镇镇区建成区范围内。
6.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
(二)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各镇严格按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