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湛江市遂溪县北坡镇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遂溪县北坡镇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遂溪县北坡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附件:
湛江市遂溪县北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粤农农规〔2020〕4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辖区内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的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财政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进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管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自然资源、水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财政管护经费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部门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与建后管护主体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将工程设施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总平图(包含项目范围线、建设内容、位置坐标等),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向镇(街)、村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要标明建设内容、规格和工程量等,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并签字确认、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等。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及时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村委会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对因灾等损毁的高标准农田,村委会要及时组织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护主体,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十三条 明确管护主体。项目所在村委会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管护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跨村委会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管护实施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并签订管护责任书;已实施土地流转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实施主体负责工程设施日常建后管护工作,并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跨村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委托管护。
第十五条 明确管护人员。结合《遂溪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田长制”设置的“3+1”田长,落实管护,明确管护人员,实现高标准农田管护全覆盖,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
县级田长对全县范围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负总责,监督指导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落实;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实施办法;对下一级“田长”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管护不力的进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者追究责任。
镇(街)级田长负责本镇(街)范围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落实,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村级田长做好相关管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高标准农田管护相关精神及要求,协调处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的巡查、检查工作。
村级田长是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具体工作,落实村级田长人员,组织开展具体工作,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村级下设诺干个网格田长,按照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耕地划分网格,原则上实行一自然村(村民小组)一网格,落实管护“责任区”,实现“人田对应”开展巡查,在巡查时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田长报告并做好记录。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亦可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严格、加强本辖区管护人员的管理,建立管护名册,签订管护协议,并汇总管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管护协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管护实施主体应及时将管护人员及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职责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存在新型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确定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和管护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体和管护实施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工程设施。
第四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机电井、灌排站、灌溉设备;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二十四条 建后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 管护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护经费筹集
(一)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除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总额不高于1%的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外,统筹历年已完成高标农田建设任务工程管护经费及结余资金、基本农田经济补偿资金用于高标农田的工程设施的管护。县级财政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以当年全县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总面积乘以前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亩均投资标准作为基数,按照1.5‰的比例安排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
(二)整合多渠道资金投入。鼓励镇(街)、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依托财政资金支持,充分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同时,可以将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三)管护主体自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村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管护经费使用范围
(一)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包括管护人员薪酬补贴和培训、工程设施维修更换、维护保养、评估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护保险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但由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薪酬补贴等行政事业经费支出。
(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管护经费使用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安排下达到各镇(街)的管护资金,由各镇(街)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三)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负责按修复工程概算进行工程量审核,并对维修资金及使用全过程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在项目区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协议时,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内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履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承担维护维修相关费用,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村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级管护制度办法,抄送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总结分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每年对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本办法由北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