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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溪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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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源: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时间:2019-05-10 16:23:29 点击数:-

关于《遂溪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逐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09]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修订《遂溪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5月1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2687586037@qq.com)、传真(7775117)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0日

 

遂溪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09]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拟定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核定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管理、税务、公安、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统筹。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相结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主要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贴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政府的委托,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政府的委托,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县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抚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2至3人家庭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年人有5年以上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县城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人均住房面积均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均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人均住房面积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家庭资产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实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住房状况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直接作出审核决定并回复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县民政局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县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出具核定证明,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2项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及批准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三级及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对其他同等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摇珠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分配住房时,以摇珠方式确定房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面积减去申请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为实物配租的应配租面积或货币补贴的实际补贴计算面积。

实际配租面积不足应配租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发放货币补贴;实际配租面积超过应配租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四条对经批准并确定为实物配租保障的对象,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前,应当先给予货币补贴保障。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城当年市场平均租金、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已准予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并切实履行。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和资产已超过保障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面积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以上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转让、转卖、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廉租住房租金达6个月以上,拒不缴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对租住的住房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情节严重的;

(六)将货币补贴挪作他用,拒不改正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货币补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退回租住的廉租住房。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经批准并按市场租金缴交房租。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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