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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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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时间:2024-01-04 09:49:34 点击数:-

  问: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因为治疗的需要,在医疗机构又产生了针对工伤伤情的治疗费用,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吗?

  答:不可以。伤残职工一旦办理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视为该次工伤保险关系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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