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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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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时间:2022-03-12 10:21:47 点击数:-

  问: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申报的参保缴费工资比较低(高),但是认为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比较高(低),是什么原因?

  答:以省本级或者广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为例,两个2020年发生工伤且同样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甲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乙的平均工资为40000元/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据此,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7=35000元,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0000*7=280000元。

  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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