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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罚字[2016]7号--广东半岛糖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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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7-19 09:05:17 点击数:-

 

遂环罚字[201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半岛糖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57857575Q

    法定代表人:罗国盛

    地址:遂溪县洋青镇(洋青二糖厂内)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废气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为1.93mg/L,超出《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规定排放限值;75吨锅炉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浓度为235 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348 mg/m,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规定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19日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16年2月2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C1-014号)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改[2016]8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措施达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并限产等;于2016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3日内有权申请听证、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改[2016]8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6]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罚款2016年1月份应缴纳排污费2382.31元的2倍,即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肆元陆角贰分(¥4764.62元);

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两项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柒佰陆拾肆元陆角贰分(¥104764.62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帐号: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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