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限改字[2016]33号-遂溪县金宝饲料有限公司
遂环限改字[2016]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金宝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27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09237231-0
法定代表人:李源伟
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景山小区白银路E号
2016年7月4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1蒸吨锅炉烟囱排放废气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尘99.3mg/m3;执行标准:80mg/m3。你公司1蒸吨锅炉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烟尘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排放标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重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由原来的生产产量减半生产,限期30天内完成生产废气整治任务,排放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排放标准要求。
一、 限制生产事实和证据
1、限制生产事实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生产证据
依据遂溪县环境保护检测站2016年7月11日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6)第167号。
二、限制生产依据和要求
1、限制生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2、限制生产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原来的生产产量减半生产,限30日内完成废气整治任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原来的生产产量减半实施限制生产,自行选择废气整治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整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整治期间必须按照限制生产要求执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我局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 杨勇
电话:0759-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