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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31号-广东湛江正大猪业有限公司雷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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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8-08 11:10:40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湛江正大猪业有限公司雷州分公司 [正大(湛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基地(港门)种猪配套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590085939P)

法定代表人:赖平生

地址:遂溪县港门镇黄屋村

2016年7月22日遂溪县环境监察分局根据群众投诉你公司臭气污染,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联合港门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正大(湛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基地(港门)种猪配套养殖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作人员拒绝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入你公司现场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违法行为。

一、   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

1、违法行为事实

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2、违法行为证据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拍照。

二、违法行为依据和要求

1、违法行为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2、改正违法行为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将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员等方案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逾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杨勇         

电话: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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