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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 29号-广东双湖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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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8-01 10:46:54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 2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双湖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879601864)

法定代表人:林冠

地址:遂溪县沙坡工业园

2016年7月29日市环境监察分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我局对你公司废水、废气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锅炉车间6蒸吨锅炉碱式脱硫装置闲置。2、新增一台6蒸吨锅炉未报批环保手续。3、未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

一、限期整治事实和证据限

1、限期整治事实:(1)你公司碱式脱硫装置闲置。(2)新增一台6蒸吨锅炉未报批环保手续。(3)未建设规范化废水排污口。

2、证据:湛江市环保局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二、限期整治依据和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要求:我局要求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恢复碱式脱硫装置正常运行后申请验收通过后再复产;停止使用新增6蒸吨锅炉,30天内补办环保手续;30天内完成规范化排污口设置建设工作并投入正常使用。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选择限期整治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整治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整治方案,并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整治期间碱式脱硫装置未恢复正常运行前不得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我局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杨勇         

电话:0759-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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