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限改字[2016]28号-遂溪县岭北绿丰塑料制品厂
遂环限改字[2016]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岭北绿丰塑料制品厂:
营业执照:440823600224381
法定代表人:林小燕
地址:遂溪县岭北镇西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0日,县环境监察分局在岭北镇检查。经查,你塑料制品厂项目没有任何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遂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遂溪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塑料制品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该项目生产。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也将对该加工场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逾期未改正的,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