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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26号-遂溪县遂城镇废塑料清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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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7-26 10:34:27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2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遂城镇废塑料清洗场:

     经营者:陈志胜

     身份证号:440823********0335

     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林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18日,由于群众举报位于遂溪县遂城镇林屋村废塑料清洗场生产过程废水污染附近村民,遂溪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前往查处。经查,该项目没有任何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遂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废旧塑料清洗加工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及试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废塑料清洗场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及试生产。

 我局也将对该加工场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逾期未改正的,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第二款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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