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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 23 号-遂溪县明大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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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7-18 10:30:05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 23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明大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11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7842649-8

法定代表人:袁世英

地址:遂溪县北坡镇鲤鱼岭(镇旧砖厂内)

2016年6月15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4蒸吨锅炉烟囱排放废气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4蒸吨锅炉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烟尘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排放标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重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产整治,限期30天内完成生产废气治理。

一、   限期治理事实和证据

1、限期治理事实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期治理证据

依据遂溪县环境保护检测站2016年6月21日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6)第138号。

二、限期治理依据和要求

1、限期治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2、限期治理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原来日产量减半实施限产生产,自行选择限期治理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不得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  杨勇       

电话:0759-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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