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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 21号-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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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7-06 10:26:22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 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7909875F)

法定代表人:郑义

地址:遂溪县新桥(广东省遂溪县地方国营肥厂内)

2016年5月31日遂溪县环境监察分局、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的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PH值:13.36,执行标准6-9;化学需氧量:186mg/L,执行标准70 mg/L;总氮:35.4mg/L,执行标准30 mg/L;总磷:698mg/L,执行标准1 mg/L。

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限期治理,限你厂30天内完成生产废水治理任务。

一、   限期治理事实和证据

1、限期治理事实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期治理证据

依据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6年6月6日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6)第125号。

二、限期治理依据和要求

1、限期治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限期治理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水污染物达到(GB26451-2011)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要求。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选择限期治理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杨勇          

电话: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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