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遂人社监字〔2024〕17-11号
梁志强(身份证号码:441224196*******52):
经查,你本人作为湛江威华木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赖宝玉、蔡珊珊等5名员工工资合计23743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单位和本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人社监字〔2024〕17-4号),但你单位和本人逾期未改正,且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向你本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遂人社监字〔2024〕17-9号),你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1份,经湛江威华木业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确认的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2份2页,《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人社监字〔2024〕17-4号)(遂人社监字〔2024〕17-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遂人社监字〔2024〕17-9号)等证据证明。
你本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本人足额支付赖宝玉、蔡珊珊等5名员工工资合计23743元。
你本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