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遂市监执三催告字〔2025〕4号)送达公告
冠和木业(湛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4012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4400元。罚没款共344520元。
因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遂市监执三催告字〔2025〕4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遂市监执三催告字〔2025〕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执三处罚〔2024〕01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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