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H6W78
法定代表人:邓颖之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承包遂溪山湖海花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遂人社监字〔2024〕13-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8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考虑你单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且确实未寻找到金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并表示将继续寻找金融担保机构合作。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文件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