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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遂溪县遂城鼎之城台球室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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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01-10 18:30:40 点击数:-

  被处罚单位:遂溪县遂城鼎之城台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76A58XQ

  经营者:王彩清

  经营场所:遂溪县遂城街道府前社区中山路136号二楼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期间,非法招用袁某玲、陈某冰、龙某慧、邹某霞4名童工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遂溪县遂城鼎之城台球室员工业绩登记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遂人社监字〔2023〕52-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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