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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遂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7月29日遂溪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筒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至少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拟定的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列入人事任免事项议程的常委会会议,应当在接到法定提名人的书面报告的七天后才举行(特殊情况的例外)。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一人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和我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以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举行分组会议并指定召集人。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准时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代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的人、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七日前,向常委会报送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资料;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和进行议案的审议;需要的时候,可分组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或退回原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重新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对某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工作报告而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的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分别转县人民政府及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案必须定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做好会议议程主要事项的审议准备,学习有关法律文件和做必要的调查研究等。
  在会上发言是会议审议的主要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要围绕审议的议题,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意见和建议,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由主持人视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分别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检查督促和了解其组织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实施决议、决定的情况予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好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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