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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遂溪县县城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遂溪县城1996-2010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详见规划图)。
第三条 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程序编制的遂溪县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含部队、中央、省、市驻遂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执行本实施细则。县城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与规划主管部门要互相协作,决不允许权悖于法、各行其是、条块分割县城规划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遂溪县市政管理局是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旧城区改建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参与审批计划建设项目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选址,对各个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全面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有关文件和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县城规划建设和市容的监察管理,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章建设;负责城建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期的使用制度,由县政府实行:规划、布局、征用、开发、出让"五统一",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兼顾。
第六条 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必须向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选址位置四至地形图(1:500-1:2000)、项目性质、用地位置、
建设规模、工艺环境要求等有关资料,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工程选址要同有关单位会审)同意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示的征地红线图及附件,持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如果半年内未办理征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县城规划主管部门才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报建。
第七条 临时使用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建设不得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使用期满可续用的
须再办手续。
第八条 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若因计划改变而需变更的,必须书面申明理由并送变更后的设计图到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因改变用地性质,影响规划、污染环境、妨碍卫生和消防安全的,县城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或调整使用。
第九条 凡在规划区内采砂石、大型挖土、爆破作业、堵塞河面洼地,堆置垃圾、废渣污物和建筑余坭等活动,须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应先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与外商洽谈签约和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规划区内的土地已征半年后未使用的应砌围墙装饰;已征二年以上未使用的,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或由县政府收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蚕食霸占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等公用场地。租用公共场地须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勘察设计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后,方可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划区内一切设计工程均应到我县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无证或不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或违
反规划的设计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凡被批准的设计(如总平面图、主要平、立面设计、层数、建筑密度等),不得擅自修改,若有较大的变更时,必须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在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项目,一律采用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进行规划、设计和报建。若使用其他部门的测绘图或自行编制的城区地形图必须经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不论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其立面、造型、色彩都必须符合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临城市干道的建筑物,要用外墙瓷质砖以上的高级装修材料,门窗要用铝合金门窗,要符合市容环境要求。各个项目的设计,除建(构)
筑物自身结构所需要的,一般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抗震:规划建成区内所有建(构)筑物均按7度设防,对地质断裂带及河谷地带等地质复杂处的建筑基础应特殊加固处理。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
(二)防雷:新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有防雷设计,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并经我县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审核认可的单位承担。
(三)停车场:大型公建或高层建筑要考虑首层应配建或地下配建停车场:停车场用地包括停车区、出入口通道、绿化及管理设施,一般室外车场每个车位用地25-30m2,首层或地下车厍每车位30-35m2,摩托车位3m2,自行车位1.4m2,以每1OOm2建筑面积计算:宾馆、酒店、展览馆、办公楼机动车位一般不少于1.2个,摩托车位不少于2个,自行车不少于4个;肉菜市场、商业大楼等机动车位不少于o.7个,摩托车不少于3个,自行车不少于5个;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场)每100个座位:机动车位不少于5个,摩托车不少于6个,自行车不少于20个;普通住宅区,每户机动车位o.5个,摩托车1个,自行车2个,别墅区,每户机动车位1个,摩托车1个,自行车2个。
(四)人防:十层以上或九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建设人防下室。
(五)消防:大型公共设施要配套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必须有消防楼梯,建材使用要充分考虑防火规范要求。
(六)新设计桥梁必须预留管道线缆(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以便市政设施的建设。
第十六条 楼房设计厨浴污水与粪便排放应分流,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按三级化粪池标准设计,位置不得超过用地红线。高层大型建筑应设计污水处理装置。
第十八条 测绘资料属国家机密。城建测绘资料,由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和提供。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小区(含居住小区、综合小区、智能性小区或单位、个体开发庭院用地、村民留成地等)开发建设,必须有详细规划、总设计方案和说明资料呈送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而且必须配套进行。
县政府统一开发的建设工程,一律要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经政府批准单独开发建设,必须承担建设道路、排水、供水、供电、绿化、电讯,公厕、垃圾屋和学校、医院、托幼、变电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设施。否则按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开发小区的建房报建要求,市政公用道路、排污、供水、供电、公厕等设施,必须完成80%以上才受理报建,完成100%后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小区、居住区用地要求,按平均每居民用地(m2)划分:小区级14-22m2,其中居住用地8-13m2,公建2.8-3.5m2,道路2.2-3m2,公共绿地1-2m2,其他0-0.5m2;居住区级18-27m2,其中居住8-13m2,公建3.5-4.5m2,道路3-4m2,公共绿地2-3m2,其他1.5-2m2。
居住区级人口5-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1-2万人。居住区级各项用地包含小区级面积,公共绿地不含宅房用地。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均要求35%以上。
第二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设,要合理布局,以防环境污染,有污染的要安排在规划区外,凡产生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或有碍卫生的建设项目,要与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共同审批,规划区内的污染工业要逐步转产或外迁。
工业小区建设要配套市政、环保、交通、消防等设施。在统一开发小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承担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费;经县府批准、自行征用开发的项目,除承担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的公共使用的配套设
施费,并在报建时向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交押金,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使用。
工业建筑要考虑实际需要,一般以多层为宜。多层规划控制,建筑密度为22%左右,容积率1.8左右,绿化率35%以上;三层以下控制密度28%左右,容积率1.2,绿化率不低于33%。
工业小区一般不作住宅配套设施安排,一类工业区可考虑联片建设,但必须符合规划、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要求。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双方按各自高度或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退缩的距离。凡建筑物必须后退的界线,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间距要求的一半,但最小间距不少于2米。用地界线为道路的,建筑必须达到后退红线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构)筑物退缩道路红线(全宽)、层高要求:
(一)道路红线宽60米以上两侧建筑物后退不少于8米,建8层以上,首层高度4.8米。
(二)道路红线宽40至59米两侧建筑物后退不少于5米,建7层以上,首层高高4.5米。
(三)道路红线宽30至39米两侧建筑物后退不少于3米,建6层以上,首层高度4.2米。
(四)道路红线宽16至29米的道路两侧建4层以上7层以下,首层高均为4.2米。
(五)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下街道建3层以上6层以下,首层高均为4米。
(六)旧房拆除新建,必须按新规划道路宽度要求退缩或按现状道路最宽处为标准退缩。
(七)后退红线的空地,近期作为绿化,可考虑临时停车用地,远期为道路拓宽用地,不得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单体建筑限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求,主要控制新区和建成区,旧城区成片改建参照新区执行。
(一)10层以上和高度30米以上65米以下建筑:两面以上临20米以上道路,新区与建成区密度分别35%和37%,容积率为6和6.5;一面临20米路以上新区与建成区密度分别为32%和35%容积率为5.5和6;不临20米以上道路新区与建成区密度分别为30%和32%,容积率为5和5.5。
(二)9层以下高度29米以下建筑,两面以上临20米以上道路,新区与建成区密度分别为40%和42%,容积率为3和3.2;一面临20米以上道路,新区与建成区密度分别为37%和40%,容积率为2.5和2.7;不临20米以上道路,新区和建成区密度分别为35%和37%,容积率为2.5和2.6。
第二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使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纳入城建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含翻新装修)续建的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涵、铁路、管道、线缆、堤坝、围墙、水塔、电塔(杆)烟囱、锅炉,打井,宣传窗(牌)、广告牌、招牌、城内交通安全设施,停车场、洗车场、客运上落站、集贸市场、种植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场)、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均要按县城总体规划要求,一律到县城规划管理主管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工程计划项目批文和有效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
(三)建设工程是原有房屋拆除新建、改建、扩建时,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勘察审核同意,并缴交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发给《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有效期为1年。
(五)持有关证件图纸资料到主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即将动工时,请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振员到工地现场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但逾期不开工,《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自行失效。
(七)工程竣工,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包括施工现场清理)同意,把竣工图纸资料全部归档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居(村)民报建申请程序:
(一)凭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契证,由业权人或合法代理人向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业主单位或居委会在《城镇居民建房工程规划呈批表》批示意见和盖公章。
(三)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勘察同意后,按规划要求和遵守事项进行设计。
(四)业权人带齐《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和设计图纸(一式二份)以及缴交政府规定的各项收费后,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和土管建设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后,由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放线或验线,方可动工。竣工验收(包括施工现场清理)符合规划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严禁使用未经报建批准或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规定施工属违法行为。
若施工发现地下构筑物、管线、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迹等,应停止施工,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复工。如需修改设计,须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对邻近建(构)筑特和管道线缆等设施进行检查,采取防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分清责任,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紧靠道路红线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侵占公用地、危及四邻基础和交通安全,基础步级、墙联体、阳台(4米以下巷道不许建阳台)等,不得占道路红线,没有明确道路红线的内街小巷,只能扩宽不能改窄,报建时以最
宽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县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立面(如设门堵窗,砌墙封闭阳台等),正立面和临街面阳台(窗)玻璃外围不许设防盗网,楼房首层四面窗口不许设凸式防盗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街巷、绿化带、休闲带、公园、小游园、广场、车站、桥堤等公共场地进行有碍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未经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绿化带、人行道、边线砖上打凿修建机动车出人口,机动车辆不得行驶和停压在人行道上,履带式机动车不能直接在砼路面行驶。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两侧兴建建(构)筑物时,应与铁路中心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建以调整布局,逐步分期改造为原则,应统一规划,成片进行,拓宽改直道路,完善基础设施,扩展公共设施,增加绿地和文体场所,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资源和产业配置,提高营业服务质量。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涵、管道、供水、供气、供电、电讯、路灯、消防、绿化、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河流、地下水资源等都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不得破坏测量标志和文物、不得任意更改走向、方位标高,管线间距不少于30厘米(没有套管的线缆与管道间距不少于50厘米)。地下管线埋设深度,根据设计或原有道路断面结构标高和安全系数而定:线缆不少于50厘米;管顶点与机动车道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少于80厘米。
管线检查并不得高出或低凹路面,横向距离不得妨碍相邻管线的通过。
第三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的建(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距离不得少于其杆高度的1.5倍,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的范围内不许兴建建筑物。
在一般的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的中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少水平距离,按10千伏不少于3米,35千伏不少于7.5米,110千伏不少于12米,220千伏不少于18米控制。
第三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线缆走向设置应与通讯线缆平行合杆架设或合沟敷设,不要横七竖八,随便摆布。无线电通设施,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微波通讯设置,原则上不能安置在居住人口密集的中心区。
所有管线缆设置必须服从规划管理部门安排,在新区需跨过道路地下的,一定要预埋,要杜绝道路挖了填,填了挖。维修管线挖路必须到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抢险挖路也要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城区内原有河流应尽量裁弯拓宽取直,堤岸要加高修筑坚固和美观,河底要逐步硬底化,以防污水垃圾停滞淤积,确保通畅防洪防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床修建建(构)筑物。
有危及安全的横跨河流的管道必须经规划、水利、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在现有桥梁上架设管线应通过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在内有关要求按总体规划办理。因建设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前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但建设围墙等临时建(构)筑物时,不得砍伐树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制镇建设规划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溪县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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